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执1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军,贵州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女,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5号1幢12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57842J。
法定代表人:刁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0)黔0113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37303.9元及资金占用费,被执行人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费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4月23日、5月23日、7月14日、8月17日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保险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有银行存款43155.54元,按比例扣除535.3元作为执行费,本院已将案款38109.2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中剩余案款4510.96元申请执行人经本院依法通知未按期前来领取,本院依法对4510.96元进行提存;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处理,冻结期限为一年,***的冻结时间起止分别为2021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6日;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冻结时间起止为分别为2021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6日;本院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白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有公积金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向贵阳市白云区牛场布依族乡人民政府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留被执行人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处的工程款,现贵阳市白云区牛场布依族乡人民政府以该工程款尚未达到发放条件为由,暂不能协助执行;本院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地址委托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及其他财产线索,同时委托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他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未实现的债权金额为894683.66元及利息。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结果、执行过程及拟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石 玉
审 判 员 王 斌
审 判 员 周灿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 帆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