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财保13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被保全人):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57842J,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5号1幢12楼4号。
法定代表人:刁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申请保全人):***,男,1972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原申请保全人):***,女,1974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19日作出(2019)渝0102执保55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280万元(涪陵区义和镇集镇道路工程)。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已撤回对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撤诉,故***、***的财产保全已丧失基础,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本院(2019)渝0102执保558号执行裁定书对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280万元(涪陵区义和镇集镇道路工程)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太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