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2民初2970号
原告: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57842J。
法定代表人:刁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锋,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会,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容,重庆市涪陵区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付小鱼,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会、第三人付小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0元,减半收取12800元,由原告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烈辉
人民陪审员 傅小衷
人民陪审员 张 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