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恢140号
申请执行人: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国际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郝光辉。
被执行人: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div>
法定代表人:刁杰。
被执行人:成都华文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div>
法定代表人:周媛。
被执行人:四川上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
法定代表人:李杰。
被执行人:**,女,1981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执行人:张心政,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钱成托,男,1986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民初字第02040号判决,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了申请执行人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华文峰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上善商贸有限公司、**、张心政、钱成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7416706.00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华文峰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上善商贸有限公司、**、张心政、钱成托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部分房屋。
除此之外,本院经网络查控系统、人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春燕
审判员 蒲红兵
审判员 秦 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