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2民初6416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顺风,重庆诚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容,重庆市涪陵区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57842J,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
法定代表人:刁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根,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102781570734P,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路**(金科世界走廊)**27-1。
法定代表人:王永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邦文,重庆天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付小鱼,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付小鱼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 锐
人民陪审员 常光会
人民陪审员 秦凌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