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四川凯天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2民初6416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顺风,重庆诚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容,重庆市涪陵区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57842J,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
法定代表人:刁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根,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102781570734P,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路**(金科世界走廊)**27-1。
法定代表人:王永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邦文,重庆天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付小鱼,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付小鱼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 锐
人民陪审员  常光会
人民陪审员  秦凌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