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相申请执行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合曲目阿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相,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执行人:***合,男,彝族,生于1967年8月20日,住四川普格县。
**相申请执行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第三人曲目阿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401民初4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401民初4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