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相,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执行人:***合,男,彝族,生于1967年8月20日,住四川普格县。
**相申请执行四川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第三人曲目阿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401民初4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401民初4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