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万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濮阳市万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27民初147号
原告:***,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原告:***,男,201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代理人:祝磊,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告:濮阳市万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谭胜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前县公路管理局,地址:河南省台前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加文。
委托代理人:***,河南凤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濮阳市万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台前县公路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相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相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纪录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