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鸿博百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423民初572号
原告陕西鸿博百川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中,两被告住所地分别在河南省濮阳市和吉林省长春市。原告与被告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签订《加工定做合同》,该合同载明原告住所地为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鱼斗路中段56号。综上,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泾阳县,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因原告曾在2020年9月就该案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故本案将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来掌权
书记员  魏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