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男,200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被执行人:耒阳市南阳镇兴旺兴新联办矿,住湖南省耒阳市南阳镇田心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华通基础建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9号华联大厦1601房
法定代表人:蒋玲琍。
被执行人:蒋玲琍,女,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濮阳市昆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景新,总经理。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审理完毕。该案(2012)芙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请求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03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琳
审判员 张红审判员胡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