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8853号
原告: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900728679909U,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昆吾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景新,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一凡,河南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2182537F,营业场所濮阳市黄河路地税大厦西侧。
负责人:傅中华,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利平,女,汉族,1978年11月2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焦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