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䎋广利、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8民初1175号之二
原告:***,男,1980年6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良,山东兴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亮,山东兴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河南濮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合景,男,1983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现下落不明。
被告: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昆吾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景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梦悦,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李合景、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并非原告出具对账单的***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9元,减半收取计2769.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769.5元。
审 判 长  聂 燕
审 判 员  杨芳芳
人民陪审员  唐志群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娄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