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齐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恒久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齐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109民初3159号之二
原告:太原市恒久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向阳村金园建材市场东区2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丽,总经理。
被告:山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大王小区(北区)9-4-902号。
法定代表人:周旺成,总经理。
原告太原市恒久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恒久盛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恒久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 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