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曼巴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6113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友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2年12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被告:曼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12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原告**与被告**、曼巴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蓓 欣
二〇 二一 年 五 月 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崇 凡
打印:*** 校对:***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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