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市顺恒陶瓷城、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2民初9475号
原告:赤峰市顺恒陶瓷城,住所地内蒙占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东段三桥陶瓷市场。
经营者:***,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林西大街西段63号(金帝商务大厦A座)三区4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顺恒陶瓷城与被告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顺恒陶瓷城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顺恒陶瓷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顺恒陶瓷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顺恒陶瓷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