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4民初14146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民族不详,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人大代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松山区。
被告: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西段6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