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4民初14909号
原告:***,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西段6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刚,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与被告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疑难、复杂,被告***刚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陶春中
人民陪审员付兰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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