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429民初1326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承志,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赤峰市宁城县,现住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男,195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赤峰市宁城县,现住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西段6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寇晨雨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