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429民初906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