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5459号之一
原告:乌兰敖都,男,1971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原告:***,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西段63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祥,经理。
被告:***,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蔡祥,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看守所。
原告乌兰敖都、***与被告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乌兰敖都、***于2021年11月30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乌兰敖都、***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兰敖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乌兰敖都、***已预交1126元,予以退回原告乌兰敖都、***1101元,由原告乌兰敖都、***负担25元。
审 判 长 张仲辉
人民陪审员 史立红
人民陪审员 汪 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