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民抗2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11月7日生,住**通市港闸区。
原审原告:冒烨,女,汉族,1964年4月21日,住**通市崇川区区。
原审第三人:南通华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因与原审原告冒烨、原审第三人南通华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书,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九项规定的情形,以通检民监[2017]3206000010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吴汉军
审判员  陈 舜
审判员  施素芬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