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与南通华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民抗1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86年11月7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
原审原告:冒烨,女,汉族,1964年4月21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审被告:南通华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金苛云,女,汉族,1974年4月12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申诉人**因与原审原告冒烨、原审被告南通华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金苛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3)港唐民初字第0574号民事判决书,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九项规定的情形,以通检民监[2017]3206000004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吴汉军
审判员  陈 舜
审判员  施素芬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