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南通华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1民初1794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81年3月3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展新,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外环北路6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611000001080。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包逢明,男,汉族,1961年11月12日生,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惠,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钱久凤,女,汉族,1959年6月6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南通华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及第三人包逢明、钱久凤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吴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