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84执2107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偿还欠款82322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4月13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等; 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房产、住房公积金信息,经反馈,未发现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等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告知其有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进行取证的权利。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5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六、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21年6月8日本案被执行人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0元。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书记员  崔超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