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焦作市钰宏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823执1561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钰宏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豫0823民初59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焦作市钰宏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武陟县人民医院有应得的工程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执行人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武陟县人民医院应得的工程款53200元。 二、上述款项由本院直接提取至本院银行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满红
书记员  李有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