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泰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松原市京鑫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国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国泰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民初22号
原告:松原市京鑫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岩,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国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江波,经理。
第三人:吉林省国泰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赵洋,经理。
原告松原市京鑫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国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国泰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松原市京鑫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松原市京鑫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称已经与吉林省国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原市京鑫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197元,减半收取计187,098.50元,保全费5000元,由松原市京鑫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翟会青
审判员  徐 芳
审判员  于 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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