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泰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国泰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松原市京鑫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民终1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国泰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赵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峰,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原市京鑫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光,吉林大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国泰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松原市京鑫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702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国泰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国泰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吉林省国泰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回给吉林省国泰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方德
审判员  潘 伟
审判员  高寒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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