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泰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国泰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庙三能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21财保54号

申请人:吉林省国泰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赵洋,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庙三能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马骏,系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国泰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庙三能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账户银行存款xx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庙三能源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合作开发公司的原油款xx万元,申请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xx元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的保函做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省国泰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庙三能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账户银行存款xx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庙三能源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合作开发公司(合资合作部)的原油款xx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永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裴连成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吉0721财保54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申请人吉林省国泰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庙三能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原油款采取保全措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冻结被申请人庙三能源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合作开发公司(合资合作部)的原油款xx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附(2020)吉0721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前郭县人民法院

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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