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11执368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景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向新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杭州景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景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11执36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 晗
审 判 员 金增儿
审 判 员 张志军
代书记员 董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