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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2699号之一
原告:杭州景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09252865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苑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黄荣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军,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荣,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男,1953年8月27日,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张惠珠,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王磊,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景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惠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景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景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284元,减半收取2464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9642元,由原告杭州景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小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叶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