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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1564号
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新颖石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0MA2H1DBR88,住所地:杭州市钱塘新区新湾街道梅林湾钱塘江石材市场B区82-1号。
经营者:张宏伟,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璐瑶,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宁,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景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09252865R,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苑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黄荣根。
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新颖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杭州景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新颖石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新颖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鲍硕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蔡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