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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1908号之一
原告:杭州景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09252865R,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苑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黄荣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熙,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景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景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景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景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景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滨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孙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