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24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城南环路东。
法定代表人:高峰
被执行人:鄢陵县森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城311国道路东建材大世界西口。
法定代表人:王海良
被执行人:许昌恒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柏梁镇西段311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魏山清
被执行人:鄢陵锦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开发区经三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岗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鄢陵县公证处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的(2018)鄢证执字第018号执行证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鄢陵县森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恒丰园林有限公司、鄢陵锦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鄢陵县森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恒丰园林有限公司、鄢陵锦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鄢陵县森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恒丰园林有限公司、鄢陵锦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喜芳
审判员 程松峰
审判员 陈艳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