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1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被告):鄢陵县森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城311国道路东建材大世界西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9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米青山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斐
书 记 员 骆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