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森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鄢陵县森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1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被告):鄢陵县森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城311国道路东建材大世界西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9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米青山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斐 书 记 员   骆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