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家园电器经营部

7510如东家园电器经营部与某某、南通伊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2民初7510号之一
原告:如东家园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江庄村28组。
经营者:谢爱霞,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美红,如东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通伊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濠南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孙莺。
原告如东家园电器经营部与被告**、南通伊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如东家园电器经营部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东家园电器经营部撤诉。
审 判 长  季敬飞
人民陪审员  袁亚新
人民陪审员  汤日斌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俞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