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03民初2113号之二
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保全费1245元,计2770元由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超
书记员 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