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5民初72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23日,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
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大道117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员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8日,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