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5民初72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23日,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 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大道117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员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8日,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