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01民初5749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王**,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红谷滩区九龙大道11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王**、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对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