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初4043号
申请人:青海海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高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海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海海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存款765435元予以冻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为申请人青海海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海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6543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347.18元,由申请人青海海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