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426民初398号 原告:河北**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新区新型功能材料产业园区大**路南侧、大**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龙大道11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住所地:涉县固新镇原曲砖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河北**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