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425号 申请人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198402元银行存款,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59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98402元。2023年11月1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199208900706账户内存款以2198402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2198402元)。 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59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198402元,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425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