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5927号之二
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781400604U,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同安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7776803R,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龙大道117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还款计划承诺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88元,已减半收取计1319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