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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美金达电器厂与山东博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2民初4810号
原告:乐清市美金达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湖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9555576K。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继文,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博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华纳大厦4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DQQNG4K。
法定代表人:王坤森,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区西六路里奥集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28707067。
法定代表人:南小明,总经理。
原告乐清市美金达电器厂与被告山东博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万盛电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乐清市美金达电器厂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清市美金达电器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市美金达电器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乐清市美金达电器厂负担。
审判员  徐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常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