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20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608037301,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曹国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苏,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南通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12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应给付南通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1045423.1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57元等。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1220893元等。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24日、10月23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保险、工商、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63.51元,收取执行费50元,余款1113.51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至南通市车管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苏F×××××汽车已于本案执行依据生效之前过户。
5.本院至被××人户籍地南通市××号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经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市法院之前涉及被执行案件,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的限制消费令。
8.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执行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执行到位债权本金1113.51元及执行费50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慧华
审 判 员 袁东华
审 判 员 王 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唐志强
书 记 员 王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