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20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608037301,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曹国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苏,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女,1969年7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吴杰,男,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女,1989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吴淳淳,男,198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杰、***、吴淳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612民初4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吴杰、***给付南通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2027355.18元及利息,***、吴淳淳对上述债务不能履行部分各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829元,由吴杰、***、***、吴淳淳负担。
因各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22日、11月30日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崇川支行营业部开户的尾号为5001、2359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申请本院解除对上述两银行账户的查封。
2.查明被执行人吴淳淳名下有车牌号为苏F×××××汽车一辆,该车辆抵押权人为世祥非融资性担保(深圳)有限公司,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3.查明原被执行人吴淳淳所有的位于张芝山镇大××蓝天花××室及××室车库,已在本案执行依据生效之前过户。
三、本院另案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南通市××号进行调查,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经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吴杰、***所涉执行案件较多,涉案金额较大,其中(2021)苏0612执2097号、(2021)苏0612执35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12月2日的限制消费令。
五、2021年12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12民初4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姜 华
审 判 员 顾慧华
审 判 员 季剑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洋
书 记 员 刘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