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电缆二厂线缆厂与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山西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1029民初425号之三
原告:沈阳电缆二厂线缆厂。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延白村。
负责人:邱学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奎心,山西中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荣,经理。
被告: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212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庞秋菊,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
法定代表人:宋喜增,总经理。
被告:山西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创业街19号4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崔君毅,经理。
原告沈阳电缆二厂线缆厂与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山西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沈阳电缆二厂线缆厂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电缆二厂线缆厂与被告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工程款,原告提出撤诉,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电缆二厂线缆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13.66元,减半收取6956.83元,由原告沈阳电缆二厂线缆厂负担。
审判长  王世科
审判员  武国民
审判员  刘 婧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