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电缆二厂线缆厂与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山西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1029民初425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电缆二厂线缆厂。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延白村。
负责人:邱学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奎心,山西中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荣,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212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庞秋菊,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
法定代表人:宋喜增,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创业街19号4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崔君毅,经理。
原告沈阳电缆二厂线缆厂与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山西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晋1029民初425号裁定书,裁定山西省临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停止支付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处享有的到期工程款710000元和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处享有的到期工程款280841元。2016年12月1日,原告沈阳电缆二厂线缆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已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原告沈阳电缆二厂线缆厂已经撤诉,审理中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山西省临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停止支付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处享有的到期工程款710000元和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处享有的到期工程款280841元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沈阳电缆二厂线缆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世科
审判员  武国民
审判员  刘 婧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