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间市天龙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1029民初426号之三
原告:河间市天龙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米各庄镇。
法定代理人:尚宝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奎心,山西中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荣,经理。
被告: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212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庞秋菊,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
法定代表人:宋喜增,总经理。
被告:山西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创业街19号4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崔君毅,经理。
原告河间市天龙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山西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河间市天龙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间市天龙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工程款,原告提出撤诉,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间市天龙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5.06元,减半收取6052.53元,由原告河间市天龙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世科
审判员  武国民
审判员  刘 婧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