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粤01执3743号

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国华: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国华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6)粤01民初50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8423.00元。

本案经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执行费12484.23元共1020907.23元均已执行到位并已上缴国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经办法官及联系方式:执行局执行三庭冯匡华;电话: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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