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平卓开投资合伙企业、山西卓融投资有限公司等破产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民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卓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西卓融投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卓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雷淑俊。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千旭,山西彼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知博,山西彼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刘叔肄。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博,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峰,广东俊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
负责人:张馨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超英,广东方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庞秋菊。
上诉人开平卓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卓融投资有限公司、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审第三人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3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3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
上诉人开平卓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卓融投资有限公司、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共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2979.8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拥军
审 判 员 李 海
审 判 员 刘邦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湘源
书 记 员 冯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