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783民初1641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84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雷,男,系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东兴大厦7层南侧。
法定代表人:牛加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鸿发,系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素娴,系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庞永民,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第三人: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212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庞秋菊。
第三人:山西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大道与禹西路交叉口西北角(郡都世纪大厦A单元5层)。
法定代表人:庞永智。
原告***诉被告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庞永民、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2019年7月1日,原告***经本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7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79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素娟
审 判 员  梁丽冰
人民陪审员  张荫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谭晓玲